人民检察院能全盘垄断“公益诉讼”吗?

发布日期:2024-09-19 20:22

来源类型:半岛晨报 | 作者:魏元帝曹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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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人周刊#

人民的检察院,能全盘垄断“公益诉讼”吗?

郑当时

来源:环境法律评论

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又一次被全国人大修订了。

这一次修订后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预计在2023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而在这一个版本里,第一次提到了“公益诉讼”。

相关条款这是样说的: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认真研习公益诉讼的好奇宝宝们发现,这个条款没有设立“主语”,也就是说,没有明确“谁”可以提起。当然也没有明确“谁”不能提起。

要知道,像《环境保护法》里的公益诉讼条款,关于“谁”有资格提起,是极为特殊化、指定性的、排他性的。

针对陆地生态系统、湿地生态系统,社会组织是有权利当原告的。但对海洋生态系统,则至今非常明确地说,社会组织没有资格当原告。

当然,这个社会组织,也是有级别的,必须是在“设区的市”注册的环保公益组织。在村庄里,乡镇里,县城里注册的,都没有当原告的权利。

关于公益诉讼,目前有几部法律,都在向社会开放一些特殊的许可。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明白白地规定,只有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才有资格。

而一个省往往只有一家消费者协会。这消费者协会往往是当地市政管理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纯粹的民间社会组织。

2021年通过并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这样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1年开始施行,2020年重新修订后并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一条是这样说的:“第一百零六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

2023年1月份,有全国人民的检察官会议传出消息来说,“公益诉讼专门立法”正在成为趋势,而这个专门立法的前提条件,就是所有的公益诉讼,都由检察院来作为唯一原告主体。

这个过程当然是一个渐变的过程。研究环境公益诉讼的学者们发现,检察院原来是不具备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

因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是刑事方面的案件,因为在传统法律的观点中,刑事案件才有公共性,才有公益性,而民事,则往往是两个民间利益主体之间的私益争夺,堂堂的代表正义、代表人民、代表公众的检察院,没有理由介入。

好在环境公益诉讼,虽然是民事,但又有“公益”一词作为衬托。于是,2015年开始,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在一些“先行试点”。

为了让这个试点本身合法合规,全国人大通过了允许全国人民的检察系统,开始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相关“法令”。

试点了两年之后,全国人大又再次颁发更明确的法律许可,允许全国所有的检察院,都全面开展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式工作。

这一许可不要紧,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在中国,瞬间井喷,一年达到了上万件甚至几万件之多。全国几乎所有人民的检察院,都纷纷撸起袖子加油诉,抢时间抢案例抢判决,全国各地的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一副热火朝天的火热场景。

这时候,人民法院不忧愁国家司法资源被浪费,学者们也不担忧法官们忙碌不过来。新闻媒体当然更是觉得小民可欺,大肆报道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被告是如何如何伤害了生态环境。

在《环境保护法》修订准备添加“环境公益诉讼条款”的时候,很多立法专家最为担心的,就是“滥诉”。

他们当时想,全国有那么多家社会组织,如果每一家社会组织都被法律分配到担任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那么一年岂不要发生上千件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这样一来,国家司法资源岂不全被民间社会组织所承包?结果,他们没料到的是,几乎同时起步的人民检察院环境公益诉讼,引发的案件远超他们此前的估计,中国的法院不仅没有因此而被挤兑而出现负荷困难,恰恰相反,法院的大楼盖得益发的高大威严,法官的员额因此更多的编制,办案的经费更加的充分。

此时,社会组织才惊讶地发现,刚刚被法律赋予的神圣权利,甚至略带垄断性的独占性的特殊化的权利,居然很快就被人民的检察院所全面侵占了掠夺了。

统计数据表明,这几年来,由民间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越来越少,而占领新闻报道的基本上都是人民检察院的环境公益诉讼。

随着富有朝气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新趋势法律的全面实施,随着人民检察院为自己“专门立法”以垄断公益诉讼业务的进一步推进,随着像江西思华生态基金会那样垄断所有法院判罚的生态修复基金的样板工程的可复制化,随着政府内部“生态磋商”办法的全面暗箱操作化,中国的公益诉讼,正在迎来全新的多角色纷争格局和戏剧张力场景。

这个格局,其实就是三个特点,或者说出现“三虎相斗”的风云局面。

第一个一号角色,是政府采用生态磋商的方式,抢占企业的生态修复资金。

第二个一号角色,是法院采用江西思华基金会的模式,抢占法院判决的巨额生态修复资金。

第三个一号角色,是检察院采用垄断所有公益诉讼的方式,并制订专门的《全世界所有公益诉讼必须由检察院担任原告专门法》,把公益诉讼的真正生死大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

二虎相争,必有一伤;三虎相争,皆大欢喜。在这时候,社会组织,无论是民间的社会组织,企业的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型的社会组织,还是党政直属型的社会组织,都可以彻底丧失了参与公益诉讼的机会,只能成为在周边围观和再围观的边缘看客。

这时候的看客们,还将被关闭评论和转发的功能,只能聊守寂寞,静静地看看而已。

编辑 石磊

毛方圆:

8秒前: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明白白地规定,只有省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才有资格。

陈孟奇:

6秒前:他们当时想,全国有那么多家社会组织,如果每一家社会组织都被法律分配到担任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那么一年岂不要发生上千件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南沢奈央:

4秒前:但对海洋生态系统,则至今非常明确地说,社会组织没有资格当原告。

林勇:

4秒前:这一许可不要紧,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在中国,瞬间井喷,一年达到了上万件甚至几万件之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