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谈:涉开设赌场罪案件无罪辩护要点

发布日期:2024-09-19 14:24

来源类型:汽车观察营 | 作者:拉姆亚·克里希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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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开设赌场罪案件无罪辩护要点

(一)开设赌场当事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相关行为

1.一般开设赌场情形

(1)是否有组织行为

赌场中的参赌人员,一般是赌场所组织、招来的。根据开设赌场罪中涉赌人员的来历、构成,可以判断当事人是否开设赌场。

(2)是否有抽头渔利

抽头渔利即是每一次赌局后,赌场庄家在赢家赌资中按一定比例抽水,这是赌场中非常常见的犯罪行为,也是赌场牟利的基本手段。如果当事人确实从每局赌博中获得一定比例的好处费,那开设赌场的行为是非常明确的。

(3)是否提供兑换赌资行为

赌场会有专人负责通过微信、 支付宝、pos机刷卡等手段给参与赌博的人兑换赌资,正规棋牌室则不提供此类服务。

(4)是否为赌博专门设立,有无专门人员

开设赌场的规模一般较大,其营业场所专门为赌博设立,赌博的工具齐全,赌博方式多样。赌场内人员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兑换、洗牌、收银、望风等。

(5)场所是否对不特定公众开放

开设赌场一般具有半公开性,赌场开设的时间、地点、性质等被一定社会范围的公众知晓,参赌者自动前来参与赌博,甚至在当地小有名气。如果场所除特定人员外其他人无法加入,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场所开放性与参赌人员流动性的特征,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2.开设网络赌场情形

(1)网络赌场代理身份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的”也构成开设赌场罪。但是利用自己的网站账号,帮助其他人赌博并不属于担任网站代理并接受投注。

(2)赌资的认定

《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对于开设赌博网站的当事人,一定要结合银行交易流水明细、被告人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通过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得出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与接收、流转资金无关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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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人不具有或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具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

1.是否以营利为目的

无论是赌博罪还是开设赌场罪,其主观上必须要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行为人在主观方面需要以营利为目的,若行为人所得利益并不主要来源于赌博,而是通过提供服务、提供场所等方式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则不宜认定行为人构成开设赌场罪。

当事人开设普通茶室、棋牌室,收取基本场所服务费用,没有收取抽头渔利的,其开设茶室确实是为了营利,但其收取的都是正常费用,没有从赌博中获益,不应认为是在开设赌场罪中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故意。

(三)行为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

开设赌场罪虽不同于赌博罪,属于行为犯。但根据刑法第2条规定,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故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刑法第13条规定,若行为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可不认为是犯罪,有利于合理控制处罚范围,将没有侵犯法益以及侵害程度不严重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以达到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平衡。

(四)是否达到构罪数额标准

对于赌博罪,《赌博犯罪解释》中明确规定了聚众赌博的赌资、抽头渔利数与参赌人数,没有达到该犯罪标准的,自然不构成本罪。

对于开设赌场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已规定,开设赌场的,应予立案追诉。但是实践中,各地对于开设赌场的构罪可能会有更为明确的追诉标准。在办理赌博犯罪案件时,要留意当地是否有相应的特别规定,当事人是否符合该构罪标准。

我是广州老检刑事律师团队李修蛟律师,我们团队律师都有长时间的检察官从业经验。如果你也有家人在广东地区涉嫌刑事案件,或者是人在广东被外省的办案机关带走了,可以联系我们,或许我们有机会帮到你。

注:仅表明专业经历,并非暗示与工作人员的特殊关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布洛迪·罗斯:

3秒前:赌场内人员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有专人负责兑换、洗牌、收银、望风等。

张唯玮:

1秒前:如果场所除特定人员外其他人无法加入,不符合开设赌场罪的场所开放性与参赌人员流动性的特征,不构成开设赌场罪。

谢东闵:

9秒前:开设网络赌场情形

孙金粮:

4秒前:(三)行为人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