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性网站行政许可法律问题研究

发布日期:2024-09-18 14:16

来源类型:咸鱼说片 | 作者:李玄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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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普及率稳增长的趋势下,互联网的应用变得更加宽泛。

如果网站不合法规、没有合理的纠纷解决机制和严格的监管体系,那么侵害的就是这组数字背后庞大的消费群体。

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我们需要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将那些违规的网站扼杀在摇篮里,通过监管营造良好的网络交易环境,促进经济和物联网络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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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我国经营性网站行政许可制度的紧迫性

1、个别经营性网站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犯罪的领域不断拓宽,犯罪方法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其中以网站为依托的犯罪形式凸显。

刑事领域,网络诈骗、利用互联网盗取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网络集资、利用互联网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等。

网络犯罪不仅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更加危害健康的网络环境和社会发展秩序。

而且,虚假宣传的现象并不少见,起初是通过电视广告、街道市场过分夸大商品性能、用途、产地,欺骗消费者。

现阶段,随着五联网络应用在社会生活中的普及网站为虚假宣传提供了更“广阔”的平台。

在网站上发布夸张性言论,宣扬某保健品有治疗的功效,某商品有奇特的性能、用途。

这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仅危害网络用户的利益,不利于行业中间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也助长经营性网站获得不法利益的不正之风。

2、新兴网站行政许可的立法空白

互联网科技发展迅速,各类新式网站层见叠山。这些新兴的网站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与以往的网站有所不同,是否需要和其他网站一样进行行政许可,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完善对经营性网站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我国经营性网站行政许可制度的现行规定

1、经营性网站行政许可的设定

有关主体方面:了解我国经营性网站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首先要了解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行政许可分为普通许可和特许。

普通许可是在我们社会生活中应用的最广泛的许可。它没有数量限制,在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满足国家规定的条件时就可以获得准入。

对于普通许可,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设定;国务院以法规设定;省级、较大的市以及其常委会以地方性法规设定。

相比普通许可,特许就有数量限制。所以在关系到自然资源、社会公共资源分配的问题上,许可申请人之间的竞争就相对激烈。

针对特许,国务院必要时可以以决定的方式设定;省级政府以规章的方式设定。

有关设定的范围:经营性网站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通过明确对哪些信息类型进行许可,从而达到限制网站经营内容的目的。

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是实现行政许可的目的,通过对网站服务内容的限定,引导网站合法经营,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营造健康的网络发展环境,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另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机关超越自身权限,随意设定行政许可。

2、经营性网站申请行政许可的条件

一个网站涉及的服务内容很多,不同的内容需要申请不同的许可。

所以在申请条件上也是不同的。综合新闻、出版、教育、视听节目等网站许可管理规定,包括四种申请条件:

第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资金和设备;第二,有一定时期的规划和技术方案;第三,从事出版、新闻、视听的单位还需要具有一定的规模和符合资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四,对于大多数经营性网站,还要求网站具有基本的安全保密措施。

三、我国经营性网站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

1、立法上存在的问题

立法位阶比较低:《五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许可》、《五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前置审核》、《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五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互联网文化活动许可与备案》、《万联网出版许可》。

综合这些类型的许可,多数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立法位阶较低,又分数不同法律部门,不具有系统性。

较低的位阶,自然会造成许可设置任意、部门法色彩较浓、实施力度不强、监管制度不健全等问题。

网络许可政策缺乏稳定性:我国网站的许可制度与互联网最初进入中国时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

但是网站的许可制度并没有跟上互联网发展的脚步,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也反映出了网站许可制度在设立、实施与监管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

出于我们还处在边发展边探索的阶段,都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一个政策需要注重稳定性,而实践中,我国对于网站的行政许可制度就在一定程度上缺乏稳定性。

立法的管理色彩较浓:我国关于网站的行政许可以部门规章为主,立法位阶较低这就自然造成了各个部门,以实现自身管理为目的,缺乏保护网站经营者利益的意识。

从法条语气来看,大多数的法条都有“禁止”、“不得”等命令性口吻,缺乏鼓励性的言语,体现强烈的管理色彩。

从内容规定来看,侧重规定管理部门的权力、管理方式以及违反规定后的处罚。

法条描述简单且缺乏可操作性:为了适应这种发展,关于互联网络的立法,包括对网站行政许可的立法就具有紧迫性、被动性。

然而正是因为这种紧迫性、被动性,使得规章的内容相对于其他有较长准备时间的法律显得单薄许多。法条的描述也简单抽象、不详细、缺乏操作性。

2、审批中存在的问题

审批机关的权限划分冲突:出于我国对互联网络的管理采取“多头管理”的模式,所以对--个网站的许可以及监管,就会出现多个实施机关、监管机关。

审批程序不透明:在众多网站许可的法规、规章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就说明网站的许可程序缺乏专家调研论证,缺少群众的积极参与,没有形成合理的竞争机制,片面体现实施单位的意志。

四、完善我国经营性网站行政许可制度的法律建议

1、立法方面:

第一,应当以宪法为指导思想,明确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促使法律实现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

第二,在立法或者修改法律的过程中,规范使用命令性语气,凸显保护人权色彩,找到“管理”与“保护”的平点,控制公权力过分害公民的私权利;

第三,最大程度的发挥市场的作用,避免政府过多干预网络的自身发展。

第四,要让网络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时,也尊重宪法的指导思想,将注重公民权益的保护落实到实处,不能让立法的指导思想变成空谈。

加快关于网站的行政许可立法:针对立法空白问题,各个部门应当加强合作,明确立法的主导部门。

针对空白的法律问题,参考原有规范的同时,有针对性的解决新兴问题。立法过程中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指导思想,明确职责边界和执行标准。

关于网站的行政许可立法切记不能为了解决某一暂时性的问题而快速制定。立法要考虑当前网络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许可申请条件,使得更多的网站经营者参与到网络经济中;

另外,目前关于网站许可的立法,各部门自成一派,既不方便网站经营者的申请也不利于事后的监管。

所以将各类型的许可,统一整理,形成一个完整的网站许可法体系,是加快网站许可立法的更高层次。

2、审批方面:

合理解决管理权限之争:由于我国经营性网站行政许可的特点,使得多个部门对一个网站进行许可和监管,往往会出现管理权限之争。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立法时明确许可机关的权限,更多的关注各个机关之间边界模糊的职贵。

成立专门部门,万不隶属,没有利益纷争,公平的解决两个部门之间的权利之争,以及合理分配新出现的实施许可权限,避免轻易出现管理权限之争。

简化申请程序:我国对一个经营性网站的许可设置较多,申请一类许可材料多过,审批时间长,程序繁杂。

往往一个网站想要正常运营,光许可就需要一年半载,从而使网络经营者错失商机。因此,在许可项目设置方面,对于类似的许可事项,我们可以简化设置项目。

一个完善的网站许可制度,是社会稳定,方便民众社会生活的保障;是更好的传播文化知识,丰富社会生活的基础;是营造轻松娱乐环境的要求;也是加强国际网络文化交流的前提;更是当前国际互联网大环境下的趋势。

Vidya:

8秒前:加快关于网站的行政许可立法:针对立法空白问题,各个部门应当加强合作,明确立法的主导部门。

杰姬·乔伊纳:

4秒前:立法要考虑当前网络发展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许可申请条件,使得更多的网站经营者参与到网络经济中;另外,目前关于网站许可的立法,各部门自成一派,既不方便网站经营者的申请也不利于事后的监管。

尹志强:

1秒前:一、完善我国经营性网站行政许可制度的紧迫性1、个别经营性网站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犯罪的领域不断拓宽,犯罪方法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

帕塔拉帕辛·诺林·颂卡:

7秒前:网络许可政策缺乏稳定性:我国网站的许可制度与互联网最初进入中国时相比,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