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索】杨磊 :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演进逻辑

发布日期:2024-09-19 23:13

来源类型:李子柒 | 作者:DavidBradle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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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杨磊,大连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伦理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研究。

摘 要:所有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马克思对所有权的论述分布于各个时期的不同著作中,且其基本内涵存在细微差异,但贯穿着严密的逻辑环节。马克思以土地占有作为私有财产所有权的起点,进而以货币转化为资本来说明私有财产所有权取得统治地位,最终揭示了资本主义条件下商品生产所有权规律向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转化。在揭示了资本主义所有权的秘密后,马克思主张重建一种新型的个人所有制,它以公有制为基础,以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条件,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超越。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演进逻辑,超越了以往思想家对所有权的抽象讨论,真正实现了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关键词:土地;劳动力;资本;所有权;个人所有制

所有权是一个极其重要且复杂的概念。在西方,无论是政治、经济还是法律思想史,都无法绕开这一概念。而在马克思主义中,所有权更是居于核心位置。所有权不仅直接表达人占有对象的权利关系,更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一概念对于解释生产方式、生产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历史发展规律都具有核心作用。马克思曾在不同场合、不同意义上使用所有权概念,总的来说,存在土地所有权、劳动力所有权与资本所有权三个最关键的范畴。土地、劳动力和资本(资本是商品和货币的最高形态)是马克思语境中所有权的对象,是理解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演进逻辑乃至理解整个人类历史所有权演进问题的关键。三者并非分属于不同层面且相互独立,而是存在紧密关联。马克思对所有权问题的层层揭示,呈现了完整的逻辑链条,符合经验历史发展过程与逻辑验证推理过程,深刻体现了逻辑与历史的统一。

一、所有权的基本内涵

在西方,对于所有权的理解大体上可以分为“法律权利论”和“自然权利论”。“法律权利论”历史极其悠久。《罗马法》规定,所有权是主体对自己的物的充分、排他的使用与支配权,但应以合乎法律为限度【1】。这种定义已经比较成熟,奠定了“法律权利论”的基本框架,指出了所有权的四个要件:主体、物、权利和法律。到了近代,《拿破仑法典》规定:“所有权是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但法律所禁止的使用不在此限。”【2】在这些规定中可以看出,作为法律权利的所有权是一种对物权,其对象是物质客体,其表现是对物的使用权与支配权,其基础和边界由法律划定。法律为所有权提供合法性基础,保护其不受侵犯。

“自然权利论”将所有权理解为人的天赋权利,洛克是持有此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他从自然状态出发,提出自然状态中人享有自然权利,并将自然权利学说应用于财产理论,将所有权视为人之为人的自然权利,以反对君主的绝对权利。洛克的所有权理论中最经典的表述是:“土地和一切低等动物为一切人所共有,但是每人对他自己的人身享有一种所有权,除他以外任何人都没有这种权利。他的身体所从事的劳动和他的双手所进行的工作,我们可以说,是正当地属于他的。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3】这种观点提出了所有权的三个来源,即自然资源、天赋和劳动。所有权在自然状态中产生,其最初对象是自然界中无主的土地,它形成于人对对象施加的劳动,而劳动则源于人对自己身体的天赋权利。洛克的所有权理论对整个资产阶级的财产所有权理论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成为“自然权利论”最经典的代表。

在“法律权理论”和“自然权利论”之外,卢梭试图发展一种综合性的所有权学说。他首先承认,在自然状态下,“要认可最先占有者占有某块土地的权利,就必须符合这样几个条件:首先,这块土地尚无人居住;其次,他只能占有为了维持他的生活所需要的数量;第三,对于这块土地的占有,不能单凭某种表面的仪式,而要凭他的劳作与耕耘——在缺乏法律观念的情况下,这两项是财产权受到他人尊重的唯一标志。”【4】表面上看,该观点与洛克的“自然权利论”相似。但卢梭进一步提出,人类社会必然经历从自然状态向社会状态的过渡。社会状态与自然状态不同,自然状态是基于本能的在道德和法律之外的状态,而社会状态则是基于理性的符合社会契约的状态。在自然状态中,所有权是“依靠个人强力或最先占有权而拥有的财产权”,在社会状态中,所有权是“根据正式的身份而拥有的财产权”【5】。因此在卢梭看来,社会状态中的所有权是真正的所有权,它有赖于基于社会契约的权利让渡,它使人们真正获得了财产所有者的合法身份。在权利让渡中,“共同体在接受个人的财富时,不仅没有真正剥夺个人的财富,反而保证了个人对财富的合法拥有,把占有转化为一种真正的权利,把对财富的享用转化为对财富的所有权。”【6】换言之,在卢梭看来,自然状态中的劳动占有权不是真正的所有权,所有权只能是社会状态中基于社会契约而形成的对合法所有者身份的互相承认,即由公意而形成的权利。

尽管后来的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继续对所有权提出了卓有建树的理论学说,但都没有超出由洛克、卢梭等人奠定的所有权理论框架。只有到了马克思那里,他才完成对近代所有权理论的彻底超越,而这一超越是在他不断完善的历史唯物主义和日益深入的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完成的。在马克思那里,可以区分出“私有财产”和“私人所有权”两个概念。他在早期著作中并不是直接论述所有权问题,而是重点关注私有财产,随着理论探索的深入,他才越来越清晰地从私有财产进入所有权乃至私有制问题的探讨。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谢雪心:

4秒前:他首先承认,在自然状态下,“要认可最先占有者占有某块土地的权利,就必须符合这样几个条件:首先,这块土地尚无人居住;其次,他只能占有为了维持他的生活所需要的数量;第三,对于这块土地的占有,不能单凭某种表面的仪式,而要凭他的劳作与耕耘——在缺乏法律观念的情况下,这两项是财产权受到他人尊重的唯一标志。

Gregor:

5秒前:土地、劳动力和资本(资本是商品和货币的最高形态)是马克思语境中所有权的对象,是理解马克思所有权理论的演进逻辑乃至理解整个人类历史所有权演进问题的关键。

杜康:

2秒前:所以只要他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所提供的和那个东西所处的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这上面参加他自己所有的某些东西,因而使它成为他的财产。

亚当·威廉姆斯:

9秒前:《罗马法》规定,所有权是主体对自己的物的充分、排他的使用与支配权,但应以合乎法律为限度【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