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志鹏教授zui新力作 国际法新型教科书《国际法要论》

发布日期:2024-09-19 15:20

来源类型:湖北日报 | 作者:许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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凸显中国立场的国际法新型教科书


全书五编十六章,编写体例别具一格,每章结尾处均有思考题以及拓展阅读,既可帮助读者复习巩固本节内容,也可引导读者深入思考研习相关国际法问题。



立足国际法的基石定理,就国家、国际组织、外交等充分展开国际法的原理和制度,搭建国际法主体、客体、行为、关系、责任等的理论框架;展望国际法的发展趋势,就国际法在网络、极地、深海、外空、武装冲突等方面的新进展进行缕析,倡言基于中国立场的解决方案。

同系列新坐标法学教科书

《民法总论》杨代雄 著

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版



作者简介

何志鹏

吉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第八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中国国际法学会、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副会长。主要从事国际法理论、人权理论、法学教育的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商研究》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300余篇,出版著作《国际法哲学导论》《国际法的中国理论》等30余部。



导论




国际法是法学的一个分支,是调整国际事务的法律部门。因此,国际法和其他的法律共同享有法的基本特征,即作为社会行为规范,界定权利义务,确定行为方式,厘定是非标准。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一个部分,是国际关系的规范系统。在国际法属于法律这一前提和基础之下,国际法有很多其他法律所不具有的特征。或者也可以反过来说,国际法不具有很多其他法律所具有的特征,是一种特殊的法,是法律的特别门类,是法学的特别学科。本书所描述和阐释的国际法问题、国际法规范、国际法现象,都依赖于一些共同的条件,遵守一些共同的原则,在这里予以统一和初步的揭示,避免在进一步研究和思考国际法问题的时候出现误解。


第一,国际法形成于主权国家的平等协商。国际社会是一个无政府的社会,在国家之上不存在任何可以强制国家服从、遵守的权力机制。国际法的形成更像是合同的缔结,靠国家之间在相互交往、反复试错的情况下,选择了确立规则的方式来维护彼此和平、合作的关系,避免彼此怀疑、尔虞我诈的交往方式所导致的社会不稳定效果。国际法可以被理解为国际社会的合同。既有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条约,也有多个国家共同签订的多边协定,还有国家之间共同认可,建立一个组织机构,或者某一领域运行机制的共同约定。但无论是哪种形式,国际法都不是一个超越国家的政府先在和外在地规定给国家的。它是国家根据自身的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利益需求和发展道路所决定的规范体系。在《国际法入门笔记》一书中,笔者强调,国际公法是国家利益的制度表达。国家在国际法中的主导性和自由度是需要明确的基石理念,这一点从常设国际法院审理的“荷花号”案件中可以得到更清晰的了解。


第二,国际法的运行决定于国家的意愿和实力。尽管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上也成立了一些国际法的监督机构和监督程序,例如,在经济贸易领域,世界贸易组织会要求各成员提交履约报告。诸多人权领域的公约也要求成员定期提供履约报告。这种履约报告的形式固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国家去积极主动地履行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然而,本质上这些外在的约束机制最多只能在舆论和心理上给国家予以影响,一般都不能在实体上对国家施以约束。尤其是具有惩罚性的国际刑法,对于国家的制约是非常有限的。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国际法不能够在国际社会树立起警察、监狱体系,对国家强制实施国际法。


第三,国际法律义务与责任主要靠国家自身的力量来促动。因而,在绝大多数时候,国际法都是劝导性的规范,在常态下只有中等偏弱的约束力。当国际法的运行和实施缺乏一个外在的国际强制力之时,我们就很容易发现,不同国家在国际法面前的地位是存在差异的,不同国家在履行国际法的态度也是存在差异的。大国往往会任意解释国际法,在违背国际法的时候,也会千方百计地争辩:其行动并不是对国际法的违背,而是对国际法的发展。最恶劣的是,在某些情况下悍然违背国际法却不给予任何解释,此时国际社会对这种国家也无可奈何。对于小国而言,尽管在多数情况下,并不在大国的视野之中,所以遵守国际法或违背国际法的行为,经常会被忽视,然而如果成为大国的关注焦点,它们的很多行为就会被放大、夸大,进而被大国要求国际社会采取相应的行动,对国家施以压制。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法是不对称的。如果说国内社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一个通过追求有机会达到的目标的话,那么国际社会的国家之间一律平等,在很大程度上就仅仅是形式上的。国家之间真正的平等很难达到,这就给国际法的贯彻落实和实施蒙上了一层阴影。


第四,国际法是伦理期待、技术要求在实力促动下的结合。通过主权国家基于实力形成的国际法,既包括伦理方面的规则,比如人权、武装冲突、环境保护,也包括技术规程方面的规则,如度量衡方面的公约、互联网的联通。有的学者认为国际法是国际道德的一种规范化描述。需要说明的是,尽管这种论断在多数情况下都是正确的,但是并不排除有一些国际法规则与道德没有关系,是纯然技术性的规范。此时,国际法就像自然科学一样,注重严谨准确。特别是关于国际经济交往的一系列规则,国际技术合作的一系列规则,都涉及诸多的技术标准和该领域的术语。如果忽视了这些技术规程的法律性,就可能会对此等技术规程的地位和性质缺乏正确的认识,同时也对国际法所包含的内容和体系缺乏充分的了解。


第五,国际法全过程存在于国际关系之中。国际法不在国际关系之外,不在国际关系之上,恰在各种国际关系中交织互构。如同所有的法律规范都是政治过程的结果,国际法也是国际政治运动和活动所产生的规范性成就。从这个意义上看,所有的国际法规范背后都有一定的政治力量和政治进程。当政治力量对于同一问题的认识和解释方式同一时,国际法的基本规范就比较容易实施;反之,当国际法的规范体系运行不够完善、遇到各种阻碍之时,我们经常能够看到政治力量横亘其中,对于国际法的运行起到了阻碍作用。从本质上看,从国际法的确立阶段到运行阶段、司法阶段,如果没有政治力量的促动,那么国际法可能就仅仅是国际法知识界的一种自娱自乐的表演,却无法真正地落实和形成国际秩序。很多对于法律有着深刻了解的理论家和实践家都非常明确地指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处理法律事务主要不是靠先天禀赋的聪颖,而是靠后天的学习和经历。对于国际法的各种问题,诚然不排除通过逻辑进行分析探讨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然而,对于所有的实践做法,最直接、最有效的评判,仍然是政治、经济格局和国家力量的保障。如果没有良好的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依托,则国际法上的所有主张都可能变成空话。而很多最初看来不公正、不合理的实践,却可能由于各种力量因素的推动,而成为国际社会的通行规范。



第六,国际法是无政府社会的产物,与无政府社会相伴而行。未来的国际法仍将在主权国家的自主性和国际社会的共同性的夹缝中生存。国际法建立在国家主权原则的基础之上。国家主权原则,简单地说,要求一个国家对外具有独立性,对内具有发出法律命令和实施各项要求的至高性。如果对主权强调过多,就很有可能会遏制国际社会的协调,阻碍国际法的发展;反之,如果国际社会管得过多、压得过重,就会导致国际社会分崩离析,一些国家退出相关国际法的运行机制。这就要求我们在思考和对待国际法问题的时候,既不能过分强调国际法对国家的约束,也不能过分强调国家的主体性,而应在国际法的运行权威和国家的独立自主之间找到一个良好的切入点,使法律规范既有助于本国利益的实现,也有助于促进全球性法律工作的发展。






国际法要论

何志鹏



✈ 一本立意新颖、结构严谨、内容全面、论述深入,适应数字时代和当代国际关系下高校国际法教学的新型教科书。


本书系主要针对国际法领域进阶学习者、专业实践人士的通论性教科书,注重国际法的前沿问题、理论探索和中国立场。

全书分为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客体、国际法律行为、国际法律责任与争端解决五个板块,对于国际法所涉及的新领域,例如网络空间、极地、深海等规范建设问题予以阐释,对恐怖主义、经济危机、武装干涉等国际法问题进行分析,对于中国的安全观、外交立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思想理念予以展开。

本书不仅注重对概念、原则、规范的呈现,也注重对国际法制度背后的动力和运行的状况进行批判性反思。

陈坤:

3秒前:大国往往会任意解释国际法,在违背国际法的时候,也会千方百计地争辩:其行动并不是对国际法的违背,而是对国际法的发展。

真田广之:

6秒前:从本质上看,从国际法的确立阶段到运行阶段、司法阶段,如果没有政治力量的促动,那么国际法可能就仅仅是国际法知识界的一种自娱自乐的表演,却无法真正地落实和形成国际秩序。

劉家榮:

2秒前:对于小国而言,尽管在多数情况下,并不在大国的视野之中,所以遵守国际法或违背国际法的行为,经常会被忽视,然而如果成为大国的关注焦点,它们的很多行为就会被放大、夸大,进而被大国要求国际社会采取相应的行动,对国家施以压制。

张柏嘉:

8秒前:全书分为国际法总论、国际法主体、国际法客体、国际法律行为、国际法律责任与争端解决五个板块,对于国际法所涉及的新领域,例如网络空间、极地、深海等规范建设问题予以阐释,对恐怖主义、经济危机、武装干涉等国际法问题进行分析,对于中国的安全观、外交立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思想理念予以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