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为据 爷爷偷偷把房子过户给孙子,法院:无效

发布日期:2024-09-19 15:18

来源类型:百度文库 | 作者:周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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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当今社会中,重男轻女的思想依然存在。《宪法》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并特别规定妇女在各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但事实上,在某些方面,老人们依然有着“重男轻女”的传统思想。

尤其是在遗产的分配上,不管是已经出嫁还是未出嫁的女儿,在遗产分配时,常常得不到公平的对待。近日就出现了一则这样的新闻,登上了热搜,网友们都吵翻了。

本文将通过这个案例分析遗产继承相关的法律知识。

01、案件详情

王某与李某是夫妻,共同育有两个女儿(王甲和王乙,系化名)及两个儿子(王丙和王丁,系化名)。王小丙(化名)是王某的孙子,系王丙的儿子。1993年11月,王某与其单位签订优惠出售共有住房合同,通过购买取得A小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系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来,李某于2016年3月去世,但并没有留下遗嘱。

2017年11月,王某在未告知其他继承人的情况下,私自与孙子王小丙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将坐落于A小区的房屋出售给王小丙,房屋成交总价为30万元,约定王小丙于2017年11月向王某支付30万元房款。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王小丙办理了涉案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但王小丙并未支付合同约定的30万元。

知晓此事后,王某的其他子女认为涉案房屋为遗产,请求法院确认买卖合同无效。

微博截图闪电新闻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遗产,其行为无效。同时,王某与王小丙私自将五人共有的房屋过户侵害了三原告的继承权,两人以买卖形式掩盖赠与之实。而且,王小丙作为家庭成员,在明知涉案房屋系遗产的情况下,仍然与王某办理过户,可见并非善意,双方恶意串通的行为,损害了三原告的利益。

王小丙没有支付房屋对价,其取得物权既非善意,又非有偿,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王某与王小丙抗辩王某将涉案房屋过户在其唯一的嫡孙子名下符合我国传统理念与价值观于法无据,违背了继承法相关规定,依法不予采纳。最终,法院确认王某与王小丙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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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02、案件分析

在本案中,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有几个因素:

1、遗产并非爷爷王某一人所有,而是五人共有房屋;

2、爷孙二人以买卖掩盖赠与,孙子王小丙并非善意取得。

以下我们一一进行分析。

关于第一个因素,涉及遗产的范围和法定继承顺序。遗产的范围在法律上有着明确的定义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指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包括了各种形式的财产,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以及财产性权益等,只要是合法获得的,都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在夫妻一方去世的情况下,遗产分割的第一步是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认定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案涉房屋是王某夫妻在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去世后,在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生存配偶所有,剩余的一半才构成已故配偶的遗产,进而再根据《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分割遗产。因此,遗产是李某在房屋中的占比,也就是说,遗产分割的是房产的一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遗产继承顺序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则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如果存在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则遗产首先由他们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那么遗产将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

按照法定遗产继承顺序,奶奶李某去世后,案涉房屋的继承人应当是爷爷王某、王某的其他子女。

在分配遗产时,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但是,如果继承人中有生活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或者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或多分。反之,有扶养能力和条件但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少分。

综上,案涉房屋的一半是李某的遗产,根据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割,继承人为王某与其四个子女,每人分得遗产的20%。对于房屋的处理上,虽然王某的占比更多,也不能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处理案涉房产。

第二个因素涉及一个法律名词——善意取得。

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及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可知,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须是善意的,支付了合理的价款,且转让的财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这三项条件必须同时满足,缺一不可。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受让人是否为善意,需要考虑其在受让财产时是否不知情且无重大过失。而本案中的孙子王小丙明知案涉房屋是遗产,仍与爷爷王某私下“交易”,并登记过户,并不属于善意取得,因此,三名原告要求法院判定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请求是合理的。

结语

在当今社会,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也是保障每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

无论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财产转移,还是其他任何民事行为,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尊重所有当事人的意愿和权益。任何试图通过隐瞒、欺骗等手段达到自己目的的行为,最终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普法教育的重要性在于,它能够帮助公众理解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程序要求,从而在实际生活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每个人都应当成为法律的明白人,知道如何依法行事,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和家人的合法权益。

让我们以此案为鉴,提高法律意识,尊重法律权威,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处理家庭财产事务。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保障个人权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编辑:众众

审核:邱邱

法律审核:小元律师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伊连娜·雅科夫列娃:

9秒前:但王小丙并未支付合同约定的30万元。

曲泉丞:

7秒前:1993年11月,王某与其单位签订优惠出售共有住房合同,通过购买取得A小区一套房屋的所有权,该房屋系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須磨ひとみ:

7秒前: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则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张彤彤:

7秒前: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遗产,其行为无效。